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精准保护?

2023-10-15

  GOGO体育官网入口当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交易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呈现出诸多新特点,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希望抓住新技术、新经济的商机,借此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是,互联网企业间为了逐利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损害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完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幅度修改,当时的最大亮点之一,便是新法顺应时代发展,增设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但其却未给“深受其害”的互联网消费者提供一条明确的规则指引和有力保护。

  2022年11月27日,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互联网消费者保护乏力和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列为全国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

  互联网竞争中消费者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什么?实践中出现了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又侵犯了互联网消费者的哪些权益?未来新法如何完善才能有效保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消费者权益?笔者将试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视角,为《征求意见稿》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数字经济时代,在B2B、C2C、O2O等商业模式下,涌现出如电商平台、社群销售、网络直播等各类网上营销方式,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进行深度融合后,催生出众多网络经济形态下的新兴消费方式,这就是数字化多元消费。比如,网约车、网络外卖、网络直播、在线旅行预订、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等。互联网上,参与这些数字化消费的用户,就是数字经济消费者。数字经济消费者其实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很多现实应用场景中,数字经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权益归属等,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相同。此外,就消费者权益内容而言,尽管消费者权益保赋予消费者多项权益内容,但其并未明确消费者保护的竞争法意义,缺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相关的消费者决定自由权的规定,竞争法倘若未为消费者提供充足保护,则难以体现竞争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因此,系统研究数字经济时代的各类新型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加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势必成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关键任务之一。

  互联网经济是以争夺用户注意力和收集利用用户信息为基础的经济,吸引网络用户以获取流量和归集数据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竞争的主要目标。而且互联网领域流行的看似免费的商业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前期免费的模式来获取用户占领市场、并再向其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或者在双边市场上一端免费另一端收费,以获取利润。这实质上是以消费者付出注意力和提交个人相关信息作为享受产品及体验服务的对价。因此互联网消费者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同时,也正因为互联网竞争以争夺消费者注意力和收集个人信息为目的,加之互联网企业提供跨时空、跨地域的商品和服务,任一互联网企业都可能拥有广大而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而这些消费者一旦被互联网企业利用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锁定或绑定,就会面临较大的消费转移成本。所以,互联网中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竞争难免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

  此外,由于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地位不平等性,互联网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实践中,互联网消费者的偏好数据、个人隐私泄露有蔓延之势,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企业不正当利用,沦为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而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知情权、选择权经常被经营者忽视或无视,互联网消费者往往不堪其扰,一时苦无良策纾困。

  总之,在互联网经济条件下,逾十亿的互联网消费者的易受侵害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不平等性,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渗透到消费者权益的各个方面。因此,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下,如何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当前一个紧迫的问题,也是修法必须回应的现实命题。

  与消费者权益保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通过禁止经营者从事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实施间接保护。故而,通过修法对互联网竞争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提炼归纳和增加规定,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本次修订意欲对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回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一方面,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针对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还规定了认定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旨在增强该制度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总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里所谓的“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这是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互联网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制度回应。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设置了互联网专条,但这些规定仅针对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等有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随着大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被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其中。

  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原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充,除了第十五条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性规定,第十六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七到第十九条增加了恶意交易行为、拒绝接入、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四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第二十条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第二十一条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因素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竞争合规责任。在四种新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除了第一种“恶意交易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直接危害,余下三种都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直接冲击或减损,例如拒绝接入妨碍互联互通,影响了消费者消费感受,增加了时间成本;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不正当获取还是不正当使用商业数据,都容易发生侵犯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差别待遇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最明显,当经营者利用不透明的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隐蔽地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最有力保障。《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调高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法力求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提出更为明确的指引,以回应现实需求。

  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主要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总体上《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这一责任体系,但是通过对比现行法律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政责任方面,在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兜底条款中都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增加了违法成本;除了虚假宣传行为和有奖销售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都得到了提升,加大了执法威慑;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调查的罚款力度提高至原来的十倍,大幅度增加了处罚的力度,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好地开展调查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事责任方面,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长期存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失衡的问题,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只有侵犯商业秘密明确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功能,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和商标法等法律中有所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适用惩罚性赔偿,且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合理开支。“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的适用不再仅限于“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适用,也不再仅限于商业混淆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拓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缓解民事行政责任失衡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提升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调动包括消费者在内的被侵害人的维权积极性,间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之外,对消费者权益的集体性保护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强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属性,应该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毕竟广大非特定的网络消费者的权益集合和互动,最终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更有作为和担当。通过修法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纳提炼进而予以规制,是有针对性精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新型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提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律的威慑力,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疑是福音。

  互联网企业间为了逐利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损害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